为进一步深化潍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14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潍坊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刘金凤介绍《关于进一步深化潍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潍坊惠台80条措施”)。“潍坊惠台80条措施”涵盖经济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台湾同胞在潍坊学习实习就业创业、台湾同胞在潍居住生活等方面,着力为促进台湾同胞在潍坊创业、就业、就学、生活等各个方面创造有利条件。以下为“潍坊惠台80条措施” 全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潍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潍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潍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潍坊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潍坊更好更快发展,制定如下若干落实措施。
一、关于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1.在潍坊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潍坊设立高端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生物医药等企业,参与重点园区开发、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潍坊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
2.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积极参与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在重大项目筛选申报和相关资金支持政策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3.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4.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台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在潍坊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5.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优惠政策。
6.鼓励台湾企业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大陆投资。对台湾企业投资者从大陆台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实行预提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7.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潍坊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享受与潍坊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潍坊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主要完成人申报,享受与潍坊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8.支持台资企业在潍坊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
9.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潍坊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采购。
10.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纳入市级重大产业项目库,并优先保障各类台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湾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潍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的台资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11.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示范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对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12.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各专业园区发展,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
13.鼓励台资企业在潍坊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毕业一家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达到每年毕业企业50家以上标准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认定的省级孵化器达到每年毕业企业30家以上标准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加速器5万元奖励。
14.对在潍坊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且投资本地企业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3年内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
15.支持台湾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经济协作区和知识产权新型智库等重大项目建设。
16.支持台湾创投基金企业参与潍坊创业项目辅导、孵化工作。
17.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支持在潍台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18.支持台资银行入住辖区设立分支机构,与辖区银行开展合作,为潍坊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19.优化台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进一步简化台湾自然人股东身份公证,经潍坊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将45项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
20.优先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办理征信查询提供绿色通道,提升征信系统服务台胞的便捷性和满意度。
21.推动在潍金融机构优化账户服务,为台资企业及涉台合作组织等提供开户绿色通道。
22.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潍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潍坊的现有惠农政策。
23.鼓励台资农业企业积极申请上报农机产品目录,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24.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潍坊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参与潍坊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在乡村建设、休闲农业、特色民宿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参与乡村振兴实施项目策划、设计和建设,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25.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齐鲁台湾城海峡两岸交流基地、海峡两岸(寿光)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涉台园区和基地建设,园区内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
26.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潍坊举办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7.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潍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28.鼓励支持台湾工商企业团体、台湾同胞参与鲁台经贸洽谈会、中国(寿光)蔬菜科技博览会、中国(潍坊)文化艺术展示交易会等,并在企业参展、展品通关、对接洽谈、产业合作、接待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相关服务。
29.鼓励台资企业在潍设立会展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举办符合条件的展览展示活动,同等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关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30.鼓励在潍坊举办两岸基层、民间、文化和青少年研学旅行、夏令营等交流活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交流项目予以补助。
31.鼓励在潍坊的台湾同胞参与全民阅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活动,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32.支持在潍坊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33.鼓励台湾同胞在潍坊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
34.鼓励潍台两地文化交流,支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演出和文化展览。
35.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36.提升服务台资企业水平,开展送戏、送书、送电影进台企活动。
37.鼓励台湾地区文学艺术各门类艺术家来潍坊进行书法、美术、音乐、民间手工艺、摄影、文学、舞蹈等艺术门类的学术交流活动。对前来举办书法、美术、摄影等展览、展示、展演的,免收场地等费用;对前来进行讲学、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的,按规定发放授课费用。
38.鼓励台湾地区文艺工作者参加“风筝都文化奖”等相关文艺类评选活动,同时优先推荐参加“泰山文艺奖”、兰亭奖、美术奖、金像奖等全省、全国各艺术门类的评选。
39.鼓励台湾艺术家在潍坊设立工作室(站),台湾文艺类协会在潍坊设立分支机构。
40.鼓励台湾同胞依法依规加入潍坊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加入文化艺术类各协会组织,免收任何费用。
41.鼓励台湾知名院校落户潍坊,支持聘请和引进台湾院校教师到潍坊从事教学工作。
42.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潍坊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创新潍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
43.支持引进台湾医养健康、学前教育等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我市相关专业学科建设。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潍坊学习实习就业创业方面
44.台湾学生在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就学。幼儿园、小学由居住地所属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部门就近统筹安排就学。在潍坊参加中考的台湾学生,录取时将其综合素质等级提高一个等级,最高提到A等级。
45.积极为台湾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对于有留潍创业意愿的台湾毕业生,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并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
46.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更多见习岗位,吸引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潍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台湾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为其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47.鼓励台湾同胞来潍就业创业,市政府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创业培训、孵化平台申请等各项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同等享有。
48.符合条件入驻市级创业平台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前2年免缴房租,第3年享受50%的减免。台湾高校毕业生在指定的创业平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5000元的租金补贴。
49.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潍就业创业,享有政府提供的就业创业生活补助;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聘用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期限5年。对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对企业、乡村医院、乡村学校新聘用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对企业新录用的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
50.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创业资金不足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可提供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贴息;台湾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允许其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不再给予贴息。
51.台湾高校毕业生创业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5万元;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2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由台湾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额度每个岗位2500元。
52.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潍坊自主创业,创业项目属创新型、成长型,且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30万元以上的,发放10万元“购房券”,用于购买自有住房。实际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30万元,增发5万元“购房券”,最高50万元。
53.台湾高校毕业生在潍创业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公布阶段后,每项补助500元;与实用新型同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后,每项补助600元;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项补助1500元;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补助10000元。对维持5年以上的境内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年2000元的补助。
54.积极协助从台湾引进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鼓励在潍坊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鼓励支持台湾同胞申报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对入选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的,给予每位领军人才100万元、每个领军人才团队3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入选鸢都学者的,给予每人40万元的经费资助。
55.鼓励在潍坊工作的台湾企业家参加潍坊市组织的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鼓励台湾企业家充分发挥引才育才用才作用,市财政每年按申报入选1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20万元、1名泰山系列重点人才10万元标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6.在潍坊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潍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
57.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凡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或取得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台湾学生,可应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
58.台湾同胞可在潍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进一步完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办法、工作流程、考试方式,为其在潍坊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便利条件。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59.积极对在潍坊创业就业的女性台湾同胞提供各类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巾帼贴息扶持。
60.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相关规定在潍坊申请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潍坊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61.支持市台协会工作,市台协会根据需求面向市场租用办公、会议用房等,市财政可给予一定补贴。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潍居住生活方面
62.台籍潍坊市荣誉市民代表可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幕式并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台籍潍坊市政协特约人士可依照规定程序列席、旁听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
63.台湾同胞凭台胞证、收入证明并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担保,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凭台胞证可当场办理银行储蓄借记卡。鼓励银行机构加快电子支付渠道建设,为台湾同胞提供小额、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
64.在潍台胞换领电子台胞证7个工作日内完成,便利台湾同胞往来。
65.支持引导在潍坊工作、生活的台商家庭参与“最美家庭”、“文明和谐家庭”等各类家庭创评活动,女性台湾同胞参评“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各项荣誉称号。
66.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同在潍其他大陆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可以参与全市工会系统各项荣誉称号评选推荐,并在同等情况下优选考虑。
67.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潍坊市青年联合会等青年组织,加强两岸青少年文化交流。
68.在潍台湾同胞,可参评中华慈善奖、山东慈善奖,可获得“潍坊市荣誉市民”、青年五四奖章、“最美青年”、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69.在潍台湾同胞,在公共交通、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优惠。
70.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潍坊市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来潍新就业、外来务工台湾同胞如在本市无私有住房,享受与本市新就业、外来务工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待遇。在潍坊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购买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潍坊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71.台湾同胞在潍坊居住期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执行与当地居民相同政策。台湾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72.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逐步实现电子台胞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潍坊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火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网上应聘等。
73.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在本市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
74.在涉及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吸收市台协会参与。鼓励台湾同胞在潍坊担任调解员、陪审员、仲裁员、法律顾问、执法监督员、检察联络员等。
75.在全市确定一批优质医疗卫生机构为台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设台胞就医“绿色通道”,设立专用门诊室和24小时值班电话,专人导医,专人接诊,为来潍台胞提供及时医疗服务。
76.台湾同胞在潍坊工作、居住,与本市居民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服务,对特殊疾病患者(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等)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免费治疗政策。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
77.在潍台湾同胞享有与潍坊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医疗机构在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还应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78.在潍坊居住的台湾同胞,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在台湾同胞人数较多的社区设立台湾同胞服务窗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及惠台政策咨询。
79.支持在潍坊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潍坊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组建社区志愿服务队,并担任负责人。
80.长期在潍坊生活的特困台湾同胞入住养老机构的,参照潍坊特困老人给予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在潍坊亡故的,按殡葬惠民政策减免基本殡葬费用,留有孤儿的,可以由市儿童福利院予以收养。对长期在潍生活突遭变故致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特困台湾同胞,给予临时救助。(中国台湾网 汪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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